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答:根據國務院《校車安全管理條例》、山東省《校車安全管理辦法》要求,校車是指依法取得校車使用許可,用于接送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載客汽車。
乘坐校車,是針對小學生、初中生的身體條件和自我保護能力的實際情況作出的;高中生的身體條件及自我保護能力與成年人大體相當,上下學需要乘車的,可以乘坐普通客車,不必再納入校車服務對象范圍,以避免校車使用范圍過大,脫離實際。
對幼兒園的幼兒乘車問題,經廣泛征求意見和反復研究,考慮到讓沒有安全防范和自我保護能力的3-6歲幼兒每天集體乘坐校車,安全風險太大。為減少幼兒入園的交通風險,教育部門以保障幼兒就近入園和由家長接送為原則。為體現這一制度導向,同時保障確需乘坐校車的幼兒乘車安全,《青島市校車安全管理辦法》將幼兒校車作為特殊情況在“附則”中規定:區市政府合理規劃幼兒園布局,方便幼兒就近入園。入園幼兒應由監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。對確因特殊情況不能由監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,需要使用車輛集中接送的,應當使用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幼兒專用校車,依法辦理有關車輛使用許可手續,遵守有關校車安全管理規定。以上表述內容和方式均與國務院《校車安全管理條例》和山東省《校車安全管理辦法》相關條款表達相一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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